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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山西地方志中的洪趙霍水利史料 與對四社五村水利組織的記載
山西省歷代地方志和部分水利志等都記載了省内的水利工程史料,少量涉及到縣以下 水渠,包括洪、趙、霍三縣水渠。由於全省的水資源與耕地不相適應的矛盾十分突出,各級政 府歷來重視水利工程,提倡興修水利,鼓勵農耕。政府還把這種意圖從上層貫徹到社會底 層。洪、趙、霍三縣的水利工程資料都與此有關。綜觀這些水利史料,我們有以下幾點體會。
第一,加強水利以保障地税。現在所能見到的山西地方志,都是明清以後的書面記載, 從中可見,明清時期,山西省是按耕地面積向國家納稅的。為了克服乾旱缺水的困擾,官方 政府大力動員社會各界興修水渠。被方志記載的水利工程分兩類,一類是官渠,一類是民 渠。官渠搜集國家統轄土地以内的、水量較大的、水資源較穩定的、取水安全的永久性水源, 由政府出資監理和養護,實行農田水利灌溉,以完成國家土地納稅。民渠搜集官渠的滲漏 水、不定量地表水和無主泉水,由所在行政區界進行管理,令其灌溉耕地,以補官渠納稅之不 足。政府儘量把用水危機和抗旱意識轉化為全社會的普遍意識,號召全社會為水分憂,以保 證完成繳納國家地稅的任務。與陝西關中水利系統發達的地區相比,山西省在水資源乏匮 的條件下,動員全民投入水利工程,顯得注重社會規模比技術規模更為突出些。
第二,對民渠實行納税讓步政策。民渠的特殊性在於提供基層村落用水。由於民渠的 蓄水能力低,糧食出產少,在枯水季節,有時不得不停止灌溉,這時政府也會讓步,予以减稅。 對於那些根本無法完成國家土地徵稅的民渠,政府完全讓利。原洪、趙、霍三縣民渠較多,存 有一些被免税的記錄。例如,據清《山西通志》記載,清光緒二年至五年,洪、趙、霍三縣連遭 大旱,國家一次性豁免洪洞縣“地二十五畝二分二厘二毫”,趙城縣“地一十七頃二十畝三 厘”,霍縣“地八十一頃二十四畝九分”①,政府的鬆動政策,有利於民渠的生存。
第三,官渠與民渠管理互相滲透。清中葉以後,官渠的日常管理下放民間,民渠的管理 制度也效仿官渠,相互滲透,這使山西省水利工程社會管理的總體水平達到了較髙的程度, 開闢了社會公眾化管理的層面,刺激了水利機構社會分工的發展,治水技術能力也有了一定 的提高。各縣對水利工程的水源地、水量、流經村莊、總渠和支渠的分布網絡等,大都做了詳 細的測量和記錄,對灌溉村莊的限水份額也提供了記錄資料。這就建立了官方監督和基層 執行兩方都可接受的技術標準,能推動社會公平用水意識的形成,一旦出現缺水危機,也容 易保持社會穗定。
第四,水冊村碑發達。山西省水利工程的社會動員與實際水土能力的緊張感是始終相 伴隨的,它的一個標誌性產物就是村社用水規約,即水冊村碑。洪、趙、霍三縣基層鄉村曾普 遍使用水冊村碑進行村落自治用水管理,還造就了一些以水劃界的鄉村社區。這些社區提 倡集體用水利益,對水資源進行有序共用的管理,既節約用水,又帶動了灌溉農業的發展。 從官方利益講,利用碑刻水冊也是政府管理民渠的有效形式。不過,從歷史的角度看,結合 我們的田野調查分析,從前政府利用這兩種文獻,還有管理層次上的差別。就我們所見到的 洪、趙、霍三縣邊界村社所使用的水冊碑文來說,大部分碑刻的產生和使用都與官方有關。 明代以後,霍州衙署還曾使用臥碑的形式,公示水案審判結論,使碑刻成為官方管理的正式 檔案①。今天觀察這些臥碑,可以看到當時政府與民間合作執行用水法律的切入點,看到當 時政府通過碑刻,給民間遵守法律提供的一個公共空間,以及由此所創造的民間依法用水的 法律條件。在這類碑刻中,凡一事一議的碑石,隨著時過境遷,也就大都成了石頭了。水冊 則不盡相同,它主要是民間水利組織少數權力人物掌握的文件,是村社用水習慣法的條規, 平時並不公開,只有在極特殊的情况下,發生了打官司的事件,需要官方頒令施壓時,官方才 予以介人,並將個別水冊條規與官方治水法律結合起來執行,最後經民間組織接受後,將結 案律款製成水利簿臥碑,對外公示②。從中我們能看到,當時政府在有限的條件下參與縣以下民渠水冊管理的具體過程,能發現在個別的情况下,水冊依附官方,能增加一定的權威性, 發揮臨時應急的作用。但此案甚少,絕大多數水冊還是按民間習慣法在内部運作的,與碑刻 的秉官公示有差別,它們被民間自我使用的時間要更長一些。
第五,災害自救與政府修補。山西省黃土高原的坡面土質、乾燥氣候和流水營力破壞, 極易造成水渠改道、渠道游積和水量不穩定,使水利工程不能正常發揮作用。但破壞埽大的 還是旱澇災害。每逢大災來臨,水利工程往往會喪失送水能力。需要注意的是,在歷史上, 山西政府評估災害的影響,只講社會後果、不講水利工程。在抗災措施上,也主要考慮人心 社會的修補,如進行免徵地稅等,先不談水利工程。政府的另一自我修補對策,是由縣政府 官員舉行祈雨儀式,在洪、趙、霍三縣,官方主要祈雨地點是霍山,儀式程式有修廟祭祀和立 碑題銘等,都是宗教行為和文學行為,不是技術活動。其它局部修補動作,如移村、移社等, 也都是安民治邦在先,復修水渠在後;這些都反映了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用向和局限。就政 府官員本身而言,他們更關心政績評估,而不是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。相反,村社民渠的自 救活動與此有別,他們也求雨,但目標是恢復水利工程供水。
上述地方史料是我們瞭解洪、趙、霍三縣水利史的重要依據。由於山西省整體缺水,水 利工程是歷代政府管理的核心之一,所以這類史料的記載還都是比較扎實的。它們對重要 水利工程的治理歷史都有一定的記錄,對不少水利工程的具體地點也描述得比較準確,少數 資料還附帶介紹了民渠活動,這些都是頗有價值的,我們由此獲得了對三縣水利工程的必要 的歷史感和社會知識。
當然,這些史料還都是官方文獻,在對政府管理的介紹上,不免有粉飾之嫌,如寫到三縣 著名的官渠霍泉渠時,曾涉及到官方對民間用水活動的管理,指出,該渠灌慨洪、趙、霍三縣 土地歷來有糾紛,自清代官員劉登庸在洪、霍之間修了分水亭和訂立了三、七分水制度以後, 從此争端平息,這就是誇張失實,因為後來的用水争端一直連年不断,並不像方志報告得那 麼輕鬆,三、七分水制度也是民間習慣法,不是劉登庸個人想出來的。還有一些方志雖收錄 了少量灌溉民渠資料,也大都語焉不詳,無法用作研究資料。如在清王軒的《山西通志》中, 摘引了洪洞縣村社水利碑刻的隻言片語,用以驗證政府的結論,對碑刻原文的整體内容就不 說了。清覺羅石麟的《山西通志》提到趙城縣舊有村社渠長制,維護霍泉渠的灌溉用水,可 惜一筆帶過,也無下文。值得說明的是,民國孫奐倫所撰《洪洞水利志補》一書,較多地收 錄了洪、霍兩縣灌溉民渠的水冊碑刻,彌足珍貴,但也沒有說明它們原來的社會環境、使用者和使用歷史,讓我們無法看到這些資料與實際水利活動之間的聯繋。至於方志史料對不灌 溉民渠的介紹,則完全是一個盲點。這些情况都是與山西省地方歷史文獻記錄和保存的整 體狀况相符合的。它能說明,僅僅依靠地方志史料研究民間水利活動是不夠的,我們在此找不到四社五村。現代水利志《洪洞縣水利志》首次收錄了四社五村組織的資料。遺憾的是,我們卻無 法從編纂人員中進一步暸解它的情况,因屙跨縣資料,水利志人員沒有再到實地去調查,不 知道這個組織是否存在,這使我們一時不能確定這份水利簿是否能派上用場,但至少能看出 它是一份遠離官方視線的特殊資料,這也引起了我們的極大興趣。